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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
更新时间:2009-6-20   浏览次数:

2004528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西省土地估价行业的自律与监督,提高土地估价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西省行政区范围内执业的土地估价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估价师注册制度。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按本办法进行注册,取得土地估价师注册编号和注册印章。

经注册的土地估价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江西省土地估价师的注册并负责刻制注册印章。

    第五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只能在一个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

    注册土地估价师可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估价报告。经二名以上注册土地估价师签名并加盖注册印章的土地估价报告有关机关和部门才予认可。未经注册的土地估价师,不得以注册土地估价师的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中介业务。

    第六条  土地估价师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土地评估机构将申请人注册申请材料报送协会;

     (二)协会对申请注册材料审查并汇总,将符合注册条件的报送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备案汇总;

     (三)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给协会报送的注册土地估价师统一编制注册号;

     (四)协会办理注册手续,发放土地估价师注册号和注册印章。

    第七条  土地估价师申请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估价师注册(变更)申请表;

     2、《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3、身份证及复印件;

     4、所在机构聘用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5、人事档案管理证明;

     6、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7、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8、在江西省以外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估价人员,须出具所在地省协会未注册的证明和在江西省居住证明;

9、退休人员应提交退休证及复印件;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不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的;

     3、因受劳动教养、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三年的;

     4、因在土地估价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不满二年的;

     5、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30日内到协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更换注册印章。

     1、变更从业单位的;

     2、所在评估机构合并、分立的;

     3、所在评估机构名称、地址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

     4、其他应该变更注册的情形。

     注册土地估价师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亲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可由他人代办,但需出具注册土地估价师的委托代办书。

    第十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年内执业情况与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检材料同时报送,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已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在执业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撤销其注册。

     1、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土地估价师主动提出不再从事涉及土地评估中介业务的;

     3、未通过年检的;

     4、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进行注册的;

     5、受到刑事处罚的;

     6、违反协会其他规定的。

     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在执业期间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按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6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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