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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09-7-14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西省土地估价行业的自律与监督, 提高土地估价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执业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  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师实行注册制度。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按本办法进行注册。

经注册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江西省土地评估机构的注册。

第六条  注册是土地评估机构执业的必要条件。经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取得注册证书后才能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未经注册不得从事规定的土地评估中介经营活动,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不予认可。

第七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每年进行年检,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机构注册及年检工作于每年5—6月份集中办理。

第八条  全国范围执业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推荐注册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经本协会推荐可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注册,其执业范围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1、机构注册资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2、执业土地估价师应在7名以上(含7名);

3、执业年限在4年以上的土地估价师不少于5名;

4、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5、连续从事土地评估中介活动5年以上,其中在全省范围内执业4年以上;

6、连续两年每年独立承担纯土地估价标的物达到土地总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评估总值达20亿元以上,或独立承担10宗以上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土地评估项目;

7、随即抽查的土地估价报告无不合格,且报告评审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上;

8、近三年内无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9、设有技术总负责人,负责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技术总负责人必须为执业5年以上的土地估价师。

第九条  全省范围执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检条件

具体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可直接向省协会申请办理机构升级及年检事宜:

1、机构注册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2、执业土地估价师应在5名以上(含5名);

3、执业年限在3年以上的土地估价师不少于3名;

4、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5、连续从事土地评估中介活动4年以上,其中在所在地全市范围内执业3年以上;

6、连续两年每年独立承担纯土地估价标的物达到土地总面积20万平方米,或评估总值8亿元以上,或独立承担5宗以上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土地评估项目;

7、随即抽查的土地估价报告无不合格,且报告评审平均得分在75分以上;

8、近二年内无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9、设有技术总负责人,负责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技术总负责人必须为执业3年以上的土地估价师。

第十条  市、县范围执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检(注册)条件

符合以下1—5项条件的,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推荐,可向协会申请初始注册:

1、机构注册资金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

2、执业土地估价师应在3名以上(含3名);

3、执业年限在3年以上的土地估价师不少于1名;

4、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5、设有技术负责人,负责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技术总负责人必须为执业3年以上的土地估价师。

已注册的市县范围执业的中介机构年检时除符合以上条件外,同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6、完成评估宗地数20宗以上;

7、随即抽查的土地估价报告无不合格,且报告评审平均得分在70分以上;

8、无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发起人或合伙人应是本机构的从业人员,且执业注册土地估价师的出资比例达到60%以上,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应为本机构的执业土地估价师,且应具备3年以上土地估价或地价管理方面的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向协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协会应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机构补报材料。

2、协会对机构申请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协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原因作出解释。

第十三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注册申请报告;

2、《江西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

3、工商营业执照;

4、经工商确认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5、出资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及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结构证明;

6、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7、法人代表或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

8、内部管理制度(含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9、专职土地估价师注册申请材料;

10、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核实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第十四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检应提交以下材料:

1、年检申请报告(注册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金、营业地点及当期执业土地估价师等情况,简要介绍前一年度经营业绩),及年检申请表:

2、经工商部门年审的营业执照,当期《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表;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  土地估价机构分公司是指全国范围执业的取得A级资质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简称总公司)在执业范围内设立的,经工商登记的非独立法人土地评估业务机构,并以总公司的名义对外执业并出具评估报告,总公司对分公司的业务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万元以上的运营资金;

(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在其注册执业范围内设立分公司;

(三)总公司注册执业4年以上,制度健全,具备对分公司进行质量监督的能力,总公司在设立公司前估价报告抽检结果连续2年达80分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需的工作设施;

(五)分公司的负责人必须为执业土地估价师,且是该机构的出资人。

(六)分公司应具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土地估价师,且其中1名注册执业3年以上,分公司执业土地估价师以总公司名义注册,但不包含在总公司的规定人数内。

第十七条  设立分公司应在省协会办理执业土地估价师注册及分公司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完成后方可承揽业务。

第十八条  分公司新设立、撤销、变更均应在工商登记30日内向协会办理备案登记,分公司备案期限为一年,备案续期与总公司年检同时办理。

第十九条   土地评估分公司备案登记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总公司股东(合伙人)关于成立分公司的会议决议;

      3、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办法(细则)

      4、 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分公司营业执照》;

      5、分公司负责人提交出资证明的有关证明;

      6、分公司执业土地估价师名单及注册材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评估机构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变更或撤销手续:

(一)变更法人代表的,应提交由机构全体股东(合伙人)或章程规定的有权人员签署的变更法人代表书面申请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新增合伙(出资)人的,应提交修改后的章程、出资人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新增合伙(出资)人的个人简历、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人才交流中心人事关系托管证明、独立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经验证明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三)合伙(出资)人退出的,应提交资产处置协议书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四)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应提交变更申请书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以及机构办公场地产权证明等,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五)机构撤销或因其他原因自愿退出本协会的,应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已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在执业期间,执业能力、注册资本、执业人员、执业信誉等发生变动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可对该机构的执业范围进行变动。

第二十二条  已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在执业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撤销其注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违反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规定的;

3、未按规定上报业绩清单的;

4、估价报告抽查连续两年不及格的;

5、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

6、未通过年检的;

7、歇业超过一年或终止执业的;

8、其他应予撤销注册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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